关于实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登记的通知

沪建建管(98)263

各施工企业: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施工企业经营行为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对在沪施工企业实行工程项目施工登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本市和外地进沪施工企业、境外承包商(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均需按本通知申领《施工企业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二、经营手册记载企业资质等级、承包范围和经营业绩,每企业一本,登记卡记载工程概况及主要施工负责人员和业主、监理单位、政府质监部门的评定意见,每个工程一卡。

    登记卡根据核定的资质范围和任务限量审批,业主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施工企业应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登记,但超出资质承包范围、超出核定任务限量承接施工任务、受停止承接任务处罚期间、有违反《条例》规定的承发包行为或其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核发登记卡。

    三、经营手册和登记卡由企业向上海市建筑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企管处)和各区(县)建筑企业管理所(所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本市一、二级资质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地进沪施工企业、境外承包商和其他市管企业向市企管处申请办理。本市三级以及三级以下资质企业向注册地区(县)建筑企业管理所申请办理。

    经营手册和登记卡由市企管处统一印刷。

    四、施工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后、施工前,携带下列资料办理登记卡:

  1. 登记卡申请表;
  2. 企业资质证书(外地进沪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境外承包商凭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的有关批文);
  3. 中标通知书;
  4. 经营手册;
  5. 合同文本(二套)。

    市企管处或区(县)建筑企业管理所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答复。

    未办理登记卡的施工企业不得施工。

    五、登记卡必须保留在施工现场,以备查用。

    六、工程竣工后,申领登记卡的企业应在30日内将政府质监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证的登记卡送原发卡机构存档并办理核销手续。

    七、下列情况不需要申领登记卡,但须持合同和资质证书(外地进沪企业凭进沪许可证)、经营手册办理签证。

  1. 承包造价一百万以下(不含一百万元)工程的;
  2. 向已领取登记卡的单位分包分部分项工程的;
  3. 提供劳务服务的。

    上述施工任务未经签证,不得施工。

    八、凡未按时申领登记卡的项目,一律不得作为企业资质晋升的业绩依据。

    九、登记卡所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重新申请办理。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卡的若干规定》同时终止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