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通知)

沪建教(99)第0823

关于对本市建筑施工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全面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筑施工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素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使建筑施工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建设部《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和《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11月起对本市建筑施工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全面实施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构

    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有关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市建委教育科研处、市建设党委干部处共同负责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负责考核工乍;培训工作委托市建筑业联合会实施。市市政局、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总(集团)总公司各自组织实施第二轮继续教育工作。

    二、对象与要求

    凡在沪的本市、部属及外地驻沪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均属培训对象。

    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部和上海市关于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每年至少安排50%在册建筑施工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建筑施工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权每两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

    三、内容与时间

    第一轮继续教育内容:

    1、职业道德教育;

    2、《施工新技术》;

    3、新规范、新规程;

    4、工程实践中常见病、多发病的案例分析。

    第二轮继续教育内容:

    1、职业道德教育;

    2、《施工新技术》(二);

    3、岗位实务、创新能力培训;

    4、工程实践中常见病、多发病的案例分析。

继续教育工作将从今年11月起,分期分批实施,具体教育大纲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考核发证

    经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建筑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教育的内容记录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专业管理人员接受教育的内容记录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上。上述两种证书均作为施工单位市场准入和综合考评的依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职称、专业管理人员注册的必备条件。

希望各单位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共同为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素质而努力。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