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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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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建管(2000)第083号
关于贯彻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在
沪施工企业作业分包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在沪施工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建委沪建建(2000)第00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沪施工企业作业分包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施工企业招用外地施工劳动力,按本市有关规定办妥招用手续后,由招用单位将招用人员名单报企业资质日常管理部门备案。
二、外地进沪施工企业应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组织施工。提供作业分包的外地进沪施工企业,其从业人员应来自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原部属企业应使用相对固定的劳务基地人员。外地进沪施工企业因建设工程工期等原因,确需对外作业分包的,应按沪建建(95)第0114号文第八款规定向上海市建筑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作业分包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作业分包承接方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承接作业分包的本市施工企业向市或区(县)企业资质日常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向市建管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从2000年9月1日开始,在沪成建制施工企业中的外省市施工作业人员,实行一人一证的《工作单位记录证》制度。《工作单位记录证》为本市建筑市场中从事作业人员的合法证明。无《工作单位记录证》的外省市施工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本市建筑市场。
五、《工作单位记录证》的发放办法:
(一)发放对象:
本市施工企业中按有关规定招用的外省市施工作业人员;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中的施工作业人员。
(二)发放方法:
本市施工企业按规定招用的外地劳动力,由招用单位向市或区(县)企业资质日常管理部门申领,并由该部门发放;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向市建管处申领,并由市建管处发放。
(三)发放时需提交的资料:
1、本市施工企业招用的外地劳动力,需提供如下资料:
(1)《工作单位记录证》申领表;
(2)企业与作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或与劳务型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及有关部门批件;
(3)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2、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中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业人员,需提供如下资料:
(1)《工作单位记录证》申领表;
(2)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复核);
(3)上岗证复印件(原件复核);
(4)其他有关资料。
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中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自有作业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按规定缴纳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或相关资料。
(四)发放时间安排:
2000年5月10日~5月31日为各单位领取《工作单位记录证》申领表,并报送所需资料阶段。
2000年6月1日~6月30日为发放《工作单位记录证》阶段。
(五)《工作单位记录证》的管理:
1、《工作单位记录证》由上海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室统一印制;
2、每年由发证机构结合企业资质年检(审)实行年度验证制度;
3、《工作单位记录证》的变更及补证手续,每季度末最后一周由招用单位向原发证机构按规定办理;
4、招用单位领取《工作单位记录证》后,应即发给作业人员。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时,作业人员应出示《工作单位记录证》:
5、《工作单位记录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由市建管处具体负责。
六、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并依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承担管理职责。
七、各施工单位应于2000年8月31目前按上述规定办妥有关手续,合法使用外省市施工作业人员。
附:一、《工作单位记录证》样证
二、《工作单位记录证》申领表
附件一:
工作单位记录证样表
(正面)、
工作单位记录证
|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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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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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种 等级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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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单位(章)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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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
单位变更及证件有效签证记录
| 转出单位名称 |
转入单位名称 |
变更日期 |
经办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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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卡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发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
附件二:
《工作单位记录证》申领表
申领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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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单位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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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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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领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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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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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领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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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使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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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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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籍
贯 |
身份证号码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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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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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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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法定代表人”-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填写在沪的法人委托人姓名
“受理单位”-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由各省市驻沪建管处填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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